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林*住址及其要求追加为本案共同原告的周**住址,依法向林*及周**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快递公司分别以“号码空号、矿上长期无人”、“原写地址不详”为由均予以退回。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林*及周**的具体送达地址,但原告仍不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林*及其要求追加为共同原告的周**送达地址均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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