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3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原告提供的财产保全线索为被告在中**银行存款帐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倪**在中国农**行街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