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与被告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纠纷已排除,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申请执行人李大风与被执行人何**、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高居增与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倪**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毕**与尹**、单为民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卢*与倪亦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陈*等与张**、潘雨村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有限公司与南京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孙**与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赵**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余**与汪*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