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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与被告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纠纷已排除,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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