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有限公司与南京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向南京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南京嘉**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南京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