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廖**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叶**与被告廖**、第三人厦门**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同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协助申请执行人叶**、第三人厦门**限公司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厦门**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协助申请执行人叶**、第三人厦门**限公司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厦门**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叶**的执行请求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廖**持有的厦门**限公司的5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叶**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叶**可持本裁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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