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张X、程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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