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现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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