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现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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