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汇**限公司与被告邓**、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汇**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厦门汇**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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