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黄**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黄大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的债权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34333.98元。本案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大庆名下的址于湖里区长乐路135号503室的房产及闽DDX290号车辆,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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