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谢**、施热河与陈**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洪**、谢**、施热河与被执行人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洪**、谢**、施热河的债权本金146748.5元及利息,未受偿。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还款期限较长,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