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李*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以双方之间就股权转让一事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