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施**、厦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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