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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