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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赵**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赵**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现原告因需处置部分担保财产,向本院提出变更担保财产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变更查封担保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原告唐*申请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唐*、潘**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古楼北街九溪江南u0026middot;南荷园房产的查封。

二、查封原告唐*变更申请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唐**、许武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河路医院住宅楼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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