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风与被执行人何**、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中,因申请执行人李大风与被执行人何**、陈*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还款协议,且被执行人何**、陈*已按执行和解还款协议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李大风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平**民法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