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毕**与被告尹**、单为民、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黄**申请对尹**、单为民、黄*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尹**、黄*、单为民共计300万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亳州市**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尹**、单为民、黄*共计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黄**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