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毕**与尹**、单为民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毕**与被告尹**、单为民、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黄**申请对尹**、单为民、黄*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尹**、黄*、单为民共计300万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亳州市**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尹**、单为民、黄*共计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黄**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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