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3)琅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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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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