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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景乃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景乃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鲁**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鲁*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4日审理了此案。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利于2014年7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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