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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张*股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上商初字第5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张**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张**住所地法院即杭州**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张*和张**等人在签订的《杭州目**限公司投资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张*依据该协议管辖条款向杭州目**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张**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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