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7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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