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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景树与天津慈**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储景树诉被告天津慈聚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任审判,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景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慈聚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工作内容为值班保安和做环境卫生,月工资2700元,被告每月按时给付,从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工资,2015年春节放假前,被告的总经理徐**以借款形式分两次给了原告8500元,尚欠5000元未给付原告。2015年1月至3月的工资被告也没有发给原告,其中2月和3月,由于工作内容的增加,工资增加为每月4200元,故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16100元。2015年4月原告不再为被告工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共计16100元。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欠条一张。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下岗人员,与被告于2013年10月建立劳务关系。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劳动报酬,其中被告通过向原告发放借款的形式给付原告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的部分劳动报酬,2015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欠储景树工资¥16100元,即壹万陆仟壹佰元整”。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聘请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提供劳务的义务后,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关于原、被告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及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数额,原告主张拖欠劳动报酬数额为16100元,且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因被告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的权利,故被告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劳动报酬,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慈聚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储景树劳动报酬16100元。

如果被告天津慈聚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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