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执字第15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