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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路姝鹋、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华诉被告路姝鹋、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现公告期满,被告仍未出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5月至2012年10月在被告路姝鹋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1年至2012年的工资50000元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路姝鹋、邵**连带给付原告劳动报酬5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

1、欠条1份;

2、二被告结婚登记书复印件1份;

3、二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到庭,未进行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自述其于2010年5月至2012年10月在被告路姝*处工作,从事家具加工工作。因被告路姝*拖欠原告2011年11月至12月及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于2013年1月1日被告路姝*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周**工资50000(伍万元整)(2011、2012工资)路姝*。”原告自述,该工资二被告至今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路姝鹋提供劳动,被告路姝鹋应按原告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动报酬,现被告路姝鹋出具欠条认可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路姝鹋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该笔欠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该欠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路姝鹋尚欠原告工资50000元且至今仍未给付,故二被告应当连带给付原告原告2011年11月至12月及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50000元。二被告未出庭应诉,系放弃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路姝鹋、邵**连带给付原告周**劳动报酬50000元。

如果被告路姝鹋、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路姝鹋、邵**连带负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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