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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保诉被告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按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雇佣我给其做防水工程,经结算,被告共欠我工资款8695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没钱,以缓缓再给为由推拖不还,为此,提起诉讼,判决被告偿还工资款8695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欠原告8695元属实,我给别人干活没给我钱,所以我没有钱给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受雇在被告承揽的工程工地做防水,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8695元,被告认可,只是现在没钱偿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佣在被告承揽的工程工地做防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8695元,被告认可,承认这一欠款事实,故被告杨**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原告工资款86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保工资859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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