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原告高**诉被告许*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杨**与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邯郸**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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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储志亮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新海与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