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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与被告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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