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与被告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杨**与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邯郸县城区管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吴**、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印诉被告段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储志亮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