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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吴**、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吴**、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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