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吴**、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杨**与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印诉被告段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储志亮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