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印诉被告段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张**与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吴**、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闫平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磁县**沙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邯郸**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与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等与王*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