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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王*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尚某某、史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及国家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张**、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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