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河北**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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