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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武**、武爱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武**、武**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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