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武**、武**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曹**与磁县**沙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邯郸**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与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与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河北**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河北**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曹**、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闫志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霍东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