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胡**与被告闫志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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