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曹*银诉被告磁县黄沙镇北黄沙村委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曹*银下达了开庭传票,但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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