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尚某某、史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及国家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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