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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