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赵**等与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赵**、赵*、汪双旗与被告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赵**、赵*、汪双旗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赵**、赵*、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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