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赵**、赵*、汪双旗与被告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赵**、赵*、汪双旗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赵**、赵*、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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