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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等七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邢**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程序违法,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七被申请人受章*雇佣为其提供劳务,章*应当支付七被申请人的劳动报酬。但本案申请人张**未经七被申请人同意,擅自将七被申请人的工资借给章*使用,导致被申请人的工资无法追回,给被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侵犯了七被申请人的财产权,故申请人张**应依法赔偿七被申请人的损失,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之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时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张**的再审理由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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