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边秀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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