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广诉被告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广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翟**的起诉。被告翟**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广的反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刘**及反诉原告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翟**的起诉;准许被告翟**(反诉原告)撤回对刘**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