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与龚**、益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与被执行**子有限公司、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295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2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标的41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计算),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