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诉被告刘**、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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