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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