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潘**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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