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张*、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冯*对被告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2015桃民一初字第816号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益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县某某中心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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