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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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