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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