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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816号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益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县某某中心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李**、李**、刘*春、胡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益**有限公司、桃江县某某中心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李**、李**、刘*春、胡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该纠纷自行协商处理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李**、李**、刘*春、胡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刘*某、李**、李**、刘*春、胡某某、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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