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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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