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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限公司与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公司上诉称:一、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经劳动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上诉人中**公司至今未收到劳动部门已经劳动仲裁的法律文书。此外,本案仲裁应当到上诉人中**公司住所地的仲裁机构即江苏省泰**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二、上诉人中**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中**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湖南**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要求被上诉人刘*到上诉人中**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劳动争议项下的案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郴宁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项目,位于湖南省嘉禾县辖区内。被上诉人刘*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法律规定。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嘉劳人仲不字(2013)第01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被上诉人刘*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符合法律规定。二、《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湖南省嘉禾县辖区内,故湖南**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刘*选择向湖南**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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