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6月23日作出(2000)株县法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偿还欠款32514.05元及利息(自1999年6月15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3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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