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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